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佛宝电器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上诉案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万和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以佛宝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万和”商标的个人用电风扇、擅自在其厂区前沿和公路旁高架“佛宝电器有限公司 万和电风扇生产基地”广告牌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宝公司:l、向万和公司赔偿损失230万元;2、公开在《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佛山日报》登报向万和公司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根据佛宝公司的申请追加万万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万和公司是第3318304号 、第354919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万和公司是以佛宝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万和”商标的个人用电风扇、擅自在其厂区前沿和公路旁高架“佛宝电器有限公司 万和电风扇生产基地”广告牌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佛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因此,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佛宝公司抗辩认为其是根据万万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销售“万和”电风扇的,不构成侵权。
  本案事实表明,2005年l2月31日,万和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证明》,许可万万公司使用其“万和”商标(包括第3318304号、第3549199号注册商标),许可生产的产品为包括电风扇(个人用)等八个产品,并授权万万公司经营,商标许可使用年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万和公司与万万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万和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第3549199号 注册商标和第3318304号 注册商标许可给万万公司使用,许可后者使用商标标识为“ ,许可使用核定商品为第1l类的电磁炉、电饭煲、电风扇(个人用)等共八个产品,许可使用期限为自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起五年,但必须以每年元月1日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准。据此,万万公司在被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内以及在被许可使用的期限内有权使用万和公司的第3549199号 和第3318304号 注册商标。
  2005年12月31日,万万公司与佛宝公司签订《电风扇产品收购协议》,合同名称虽然为产品收购协议,但协议第l条明确规定合同项下的“产品收购”是指佛宝公司利用其人力、设备、场地等资源在万万公司相关人员协助下,根据万万公司的采购、生产、检验、管理要求,为其生产合同产品,由万万公司收购并支付对价。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生产环节由佛宝公司控制外,其他环节佛宝公司均严格按照万万公司确定的生产计划生产电风扇,并按照《电风扇产品收购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履行有关商标的义务。而且佛宝公司生产的电风扇产品上清楚地标注“{公司5}”及其地址、电话等信息,明确向消费者表明产品的生产者为万万公司。因此,虽然佛宝公司与万万公司签订协议的名称为产品收购协议,但其实质内容是佛宝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万万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万万公司给付报酬,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亦非商标许可关系。在定作人万万公司有权使用商标组合且承揽人佛宝公司尽到其合理的审查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注意义务之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万和公司认为万万公司许可佛宝公司生产本案所涉产品,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佛宝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侵权,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