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伟琪、卢健衡、佛山市南海区佛宝电器有限公司、王勇、许海芳、佛山市顺德区万万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戴裕东、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下柏工业区、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德大道细滘路段、
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2}等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卢楚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0X},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1X},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王3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4X},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公司5}。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戴6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4X},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2}(下称佛宝公司)、{公司5}(下称万万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第3318304号 注册商标之注册人为万和公司,该商标注册期限自2004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为第11类,即消毒碗柜、电暖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壶,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等。第3549199号 注册商标之注册人亦为万和公司,该商标注册期限自200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为第11类,即消毒碗柜、电暖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壶,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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