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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美丽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屈兆芳商标侵权纠纷案
摘要:朱渝、朱通顺、屈兆芳、戴静、成都美丽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4}{屈2X}商标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公司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马家河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熊代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0X},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四川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1X},男,汉族,1960年9月2日出生,四川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任。
  被告{屈2X},女,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重庆市渝中区丽点小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戴3X},重庆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4}与被告{屈2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4}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4}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4}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预收500元,实收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公司4}负担。


审 判 长 曹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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