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志棚、张晓林、方小云、彭福生、址同上,系二上诉人之子。特别授权代理、南康市龙华乡大坑村刘屋组、址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祥路1号)。特别授权代理、
刘欲连等与{方2X}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三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欲连,男,1938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
{地址: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丁香,女,1944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址同上,系刘欲连妻子。
委托代理人
{刘0X},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张1X},江西同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方2X},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彭3X},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博爱5路朗晴轩2栋2楼(身份证住
{地址:2}。
上诉人刘欲连、王丁香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7)康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2007年9月4日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上诉人刘欲连、王丁香分得刘志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9万元整,剩余款项由
{方2X}及其小孩享有并由
{方2X}领取。
二、在广东法院的执行标的款双方分别到广东法院领取各自的份额,执行标的款未完全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双方按比例领取。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上诉人刘欲连、王丁香承担予以免交。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