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政海、五指山市公安局大院、
王文光与王政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光,男,1969年10月出生,黎族,现住五指山市毛阳镇毛阳村委会方上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政华,男,1971年3月出生,黎族,现住五指山市大江南水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
{王0X},男,五指山市公安局干警,现住
{地址:0}。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王文光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06)五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根据协议的规定赔偿上诉人7700元,另追加赔偿265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1年11月2日,原告王文光与被告王政华在海榆中线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04年4月12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04年4月至2005年10月内赔偿原告补助费7700元。2005年1月15日,被告到原告家商议,并表示一次性只能交付3000元就完结此事,否则以后一分钱也不再支付赔偿款,被告都没有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1035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