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7529元/年"计算是错误的。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
{吉1X}及原审原告
{吉2X}、
{王3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相一致外。另查明,由于2005年第八号强热带风暴"天鹰"于30日凌晨5时40分在本省登陆,受该强热带风暴的影响,
{公司4}在该热带风暴到来后,已停止向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供电。2005年7月31日晚,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为了该场生活、生产排水的需要,自行发电,从而导致本触电事故的发生。
上述事实有海南省莺歌海盐场《关于我场职工周永春同志意外触电死亡的处理意见》,本院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东方市八所镇墩头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书及一、二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2005年第八号强热带风暴"天鹰"于30日凌晨5时40分在本省登陆,受该强热带风暴的影响,
{公司4}在该热带风暴到来后,已停止向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供电。2005年7月31日晚,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为了该场生活、生产排水的需要,自行发电,从而导致本场职工周永春触电身亡的事故发生。本案中发生触电事故的电路系低压照明电路,触电事故的责任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来确认。上诉人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作为该低压照明电路设施的产权人和供电人,对该电路有维护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由于热带风暴的影响致使低压照明电线断落,是导致该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并非唯一原因。热带风暴影响本地区后,上诉人在通知居住在下游的本场职工、家属准备撤离的同时,应该预见到职工居住区的低压照明电路在风暴作用下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撤离职工的生命安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可上诉人在通知职工准备撤离时,既不对职工居住区的照明电路进行严格检查,也不采取断开职工居住区用电等安全措施,没有履行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履行的安全防范的义务。上诉人的这一过错行为与热带风暴作用结合在一起,致使受害人周永春在接到准备撤离的通知后发生触电事故,造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上诉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履行了安全防范、消除危险的义务,完全可以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显然,上诉人的过错原因力较大,是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与受害人周永春触电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
{公司4}已停止向该场供电,海南省莺歌海盐场在没有确保生活、生产安全用电的情况下自行发电照明,导致本事故的发生,上诉人海南省莺歌海盐场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根据本案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上诉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即70%的民事责任,是比较恰当的。由于
{公司4}已停止向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供电,该公司对本次触电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义的焦点主要是周永春的死亡赔偿金应以何种统计数据计算支付问题。上诉人主张周永春的死亡赔偿金应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第八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被上诉人则主张死者周永春是城镇居民,周永春的死亡赔偿金应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作为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依据的统计数据应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为准。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前,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中,尚有"死亡赔偿金"本省年人均生活费标准的统计数据,而在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后,海南省统计局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中并无本省年人均生活费统计指标数据,已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作为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259元/年。据此,原审法院在认定处理本案死亡赔偿金时,按照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年标准计算周永春的死亡赔偿金是恰当的。本案原审原告
{吉1X}等3人的诉讼请求的赔偿事项为死亡赔偿金145180元(即7259元/年×20年)、丧葬费(差额部分)1198元、当事人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花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共3000元。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并根据被上诉人请求的赔偿事项依法作出认定处理,确定上诉人海南省莺歌海盐场赔偿给被上诉人
{吉1X}、
{吉2X}、
{王3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参加处理触电事故的误工费共计101614元是恰当的。上诉人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其上诉请求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