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邢锐、吉海波、吉海丽、王凤梅、海南电网乐东供电公司、陈泽诚、陈运斌、该镇北爱东路39号、东方市八所镇新街鹏程大酒店、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县城、
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与{吉1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金鸡岭。
法定代表人钟文鸥,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邢0X},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1X},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墩头居委会居民,住{地址:0}。
原审原告{吉2X},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墩头居委会居民,住{地址:0}。
原审原告{王3X},女,1933年6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墩头居委会居民,住{地址:0}。
上述被上诉人和两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福,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地址:1}。
上述被上诉人和两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孔保,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公司4}。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陈5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6X},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上诉人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为与被上诉人{吉1X}、原审原告{吉2X}、{王3X}、原审第三人{公司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 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31日晚,由于第八号热带风暴"天鹰"的影响,我省风力8-9级,阵风10级,强降暴雨。位于被告海南省莺歌海盐场上游的"三曲沟"水库水位猛涨,防洪告急。被告按乐东县"三防"办公室的要求,通知居住在下游的本场职工准备撤离。当天凌晨,居住在被告制卤住区的被告职工周永春接到准备撤离的通知后,刚走出家门几步,就被强风刮断脱落在地的低压照明电线触倒,经送往场部职工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被告制卤分场住宿区的照明电路正常通电。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丧葬费4000元。由于发生触电事故的低压照明电路产权不属于第三人,而属于被告所有,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进行赔偿。2005年10月19日,被告作出《关于我场职工周永春触电死亡的处理意见》,认为受害人周永春触电死亡是不可抗力的热带风暴造成,其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被告因此发生纠纷。另查,受害人周永春,女,1961年出生,死亡前系城镇居民,其近亲属有儿子{吉1X},女儿{吉2X},母亲{王3X}。2006年6月5日,原告{吉1X}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378元,其中死亡补偿费145180元,丧葬费(差额部分)1198元,当事人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花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共3000元;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