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技中心答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1、农技中心向和卓铨提供果园和土地,有权向和卓铨收取租金。这块土地原来是知青开荒的土地,后来农业局将其作为芒果示范基地,土地属于国有。合同明确规定承包果园就要交租金。还有附加的水田,这些水田作为基地,土地是国家的,并非集体所有的土地;2、承包合同涉及果园和一些附加水田的承包,农技中心是投资者,有使其增值的义务和权利,农技中心收取的租金是上缴财政局的,并不是和卓铨所说的乱收费;3、土地不仅仅是发包给和卓铨,还发包给其他人,且在1997年办理了证书。二、农技中心收取承包金并不是乱收费,收取的是投资款。三、农技中心是事业单位,并不属于经济实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农技中心与和卓铨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农技中心依约将果园等交由和卓铨承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和卓铨未依约缴交承包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卓铨未依约缴交承包金,致使农技中心未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现农技中心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并由和卓铨支付尚欠的承包金61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昌江县水果示范场原由昌江县农业局承包,昌江县农业局于1995年11月15日转为事业性服务实体并改称农技中心后,昌江县水果示范场转由农技中心管理,农技中心作为昌江县水果示范场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果园、水田进行发包并收取承包金,和卓铨以农技中心无权发包农村土地及收取承包金,其收取承包金属于乱收费、乱摊派为由,上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和卓铨上诉称农技中心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其签订合同,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和卓铨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