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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君与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刘立成、符什豪、卢海川、昌江黎族自治县水果示范场、所地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

刘立君与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立君(又名刘立胜),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现住昌江黎族自治县水果场。
  委托代理人叶木,男,退休干部,现住儋州市政府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0X},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符1X},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2X},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立君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立君的委托代理人叶木、{刘0X}以及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技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1年9月1日,昌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昌江县知青农场的土地、房屋及所有的财产移交给昌江县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接管,属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随后知青农场更名为种养场,又称"干校"。1983年3月29日,昌江县农业局向昌江县人民政府请示,要求在"干校"范围内兴办昌江县水果示范场,其性质属事业性质的自负盈亏的地方国营企业单位。1983年3月31日,昌江县人民政府复函同意兴办昌江县水果示范场,由昌江县农业局承包,工人一律以合同工进场,进行专项承包。1995年11月15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农业局转为事业性服务实体,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农业局,转体后其机构名称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农技中心。2002年1月1日,在1988年3月8日将水果场北片果园的芒果发包给刘立君经营管理13年的基础上的基础上,农技中心与刘立君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农技中心提供已种植芒果地,供刘立君单独经营管理,一切所需资金全由刘立君负责,固定上缴款;承包面积为原县水果场北片果园芒果树4亩;承包期限20年;刘立君应上缴给农技中心种植芒果地租费每年每亩70元,4亩共计280元,应在每年7月15日至30日前一次性付完;刘立君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缴款,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不上缴款,农技中心有权单独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农技中心依约将果园和水稻田交付刘立君承包经营,刘立君亦依约向农技中心缴交了2002至2004年的上缴款。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刘立君连续两年未给农技中心上缴果园承包金,共拖欠果园承包金560元。2006年8月29日,农技中心以刘立君未缴交承包金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立君支付承包款560元并立即终止合同;刘立君则以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属于农技中心的土地,农技中心无权收取地租费,以及农技中心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其签订合同为由,反诉请求驳回农技中心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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