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潘天雷、麦少华、李洪海、陈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林青、福建省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行仁、庄惠平、梁海雄、邢福惠、莫美莲、所地三亚市河东路19号、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53-1号、所地海口市侨中里25号、三亚市月川村、
三亚市人民政府等与{公司6}海南分公司侵犯其房屋产权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琼行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路。
法定代表人陆志远,市长。
委托代理人
{潘0X},三亚市国土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
{麦1X},三亚市法制办公务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房产管理局,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李2X},局长。
委托代理人
{陈3X},该局职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公司4}海口办事处,住
{地址:1}。
负责人
{林5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照文、孙志文,该办事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6}海南分公司,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张7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庄8X},该公司工程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梁9X},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邢10X},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
{地址:3}。
委托代理人
{莫11X},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三亚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三亚房产局)、
{公司4}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办事处)因被上诉人
{公司6}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诉三亚市政府及三亚房产局给原审第三人
{邢10X}颁发三私房证字第928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928号房产证)侵犯其房屋产权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亚行初(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三亚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
{潘0X}、
{麦1X},三亚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
{陈3X},华融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照文、孙志文,鑫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庄8X}、
{梁9X},
{邢10X}的委托代理人
{莫1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