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道诚、
朱新龙妨害公务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龙,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于都县桥头乡朱屋村新民组5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
{黄0X},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新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于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新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朱新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被告人朱新龙冒用“赖志光”之名入美盛时光(于都县)有限公司做工,2007年2月13日,被告人朱新龙因骑车摔伤要求公司支付药费未果,遂用匕首刺伤该厂负责人方祀澄的左臂及右大腿处,并随即逃回桥头乡朱屋村老家。之后,于都县公安局楂林派出所对此事展开调查,确定朱新龙为犯罪嫌疑人,并于同年2月17日决定依法对其传唤。当日晚9时许,该所民警丁菁、周宜忠等人会同派出所民警凌红东、彭荣生、方敏等前往被告人朱新龙家,向被告人朱新龙母亲钟春任亮明身份后,要求其协助查找被告人朱新龙。在查找过程中,民警周宜忠透过窗户发现被告人朱新龙在一房内走动,房门被栓住,于是大喊:“我们是派出所的,快把房门打开。”几分钟后,被告人朱新龙将房门打开,民警方敏和巡防队员刘文华即冲进去将其压倒在床上。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朱新龙用匕首刺伤民警方敏左肩、左臂及左胸部处。经鉴定,方敏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新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2、受害人方敏的陈述;3、证人钟春任、丁菁、周宜忠、凌红东等人的证言;4、于都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扣押物品清单等;5、公安机关关于 被告人朱新龙抓获经过说明、传唤证及户籍证明资料等;6、于都县公安局关于方敏的验伤证明书;7、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2001)新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8、方祀澄、孙称华、郑伟杰等相关人员的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