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赖纯瑞、
谢光生交通肇事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光生,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家住瑞金市瑞林镇瑞红村谢屋小组26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辩护人
{赖0X},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光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7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瑞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光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上诉人谢光生,听取上诉人谢光生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谢光生无证驾驶牌号为赣830044的农用汽车沿瑞林镇瑞林圩往大坪村方向行驶,经过大坪村大坪小组赖香兰开办的幼儿园门口围墙直角拐角处时,谢光生所驾车辆右转弯时车辆右边将幼儿园学生谢宝江撞倒在拐角处的石头边。因受视线影响,谢光生在不知撞倒了人的情况下仍驾驶农用车继续前行进入红砖厂(幼儿园至红砖厂只有这条必经之路,且红砖厂是路的尽头)。谢宝江经送瑞林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宝江系肝脏破裂出血死亡。经瑞金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谢光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①证人刘青、刘春华、谢宝清、谢丽清、谢珍证言,证明谢宝江是被进砖厂方向的汽车撞倒的事实;②证人谢小兵、宋桂香、赖香兰、谢县林、张洪峰、谢贱发书面证词、赖步升证言,可排除谢宝江出事时除谢光生的农用汽车经过外,没有其它汽车出入的事实。2、被告人谢光生的供述,证明发生事故的那个时间段路上没有碰见其它车辆出入,只有他的车进入的事实,与证人谢小兵的证言能相印证。3、鉴定结论:④江西省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痕迹鉴定书,证明赣830044农用车与死者谢宝江碰撞刮擦可以形成外衣外裤上的痕迹;②赣B3044车辆技术性能鉴定结论书,证明该车方向盘自由行程超过规定范围,横、直拉杆球头松旷,横拉杆弯曲变形;前转向灯不亮,无后位灯、转向灯、刹车灯;③江西省瑞金市金剑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明被检者谢宝江系肝脏破裂出血死亡;④瑞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谢光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谢宝江无责任。4、勘验、检查笔录、照片:①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显示了案发现场的概貌;②公诉机关在法庭上采用多媒体技术展示了肇事车辆前左右轮胎的黄泥附着物对比情况,证明前右轮的黄泥附着物有剥落痕迹。5、物证、书证:物证:①扣押的肇事车照片;②谢宝江出事时所穿的衣裤;书证:①瑞金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的“关于2007.1.11瑞林镇交通肇事一案车轮状况的说明”,证明肇事车辆右前轮轮轴、螺丝、螺杆上见有一整体呈弧形的黄泥附着物剥落痕迹;②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谢光生没有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③被告人谢光生及被害人谢宝江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