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达成、陈志权、梁钦芬、张团金、广东省怀集县诗洞镇万诗村委梁坑村033号、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与{梁2X}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5号置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纪昌平。
委托代理人
{陈0X},系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陈1X},系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梁2X},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张3X},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站)因与被上诉人
{梁2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柳菁、代理审判员麦嘉潮、卢伟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梁2X}于1991年3月1日入职公路管理站,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至2001年3月1日,
{梁2X}已连续在公路管理站工作满十年,此时,双方继续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期为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梁2X}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补贴、职务补贴、浮动补贴、露天作业补贴、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组成,月工资为1325元,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06年12月11日,
{梁2X}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要求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路管理站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书面通知,决定在200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
{梁2X}续签劳动合同。
{梁2X}于2006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即离开了公路管理站。
2007年1月18日,
{梁2X}以公路管理站没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3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案字【2007】第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诉人(
{梁2X})的仲裁请求;仲裁处理费1020元,全部由申诉人(
{梁2X})承担。2007年3月9日和12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裁决书分别送达予
{梁2X}及公路管理站。
{梁2X}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