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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兵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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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文兵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兵,男,38岁(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白茆镇五号行政村第十一自然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7日被羁押,200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27日15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九龙游乐园车辆出口处,被告人刘文兵因琐事与看门的工作人员杨增刚(男,36岁)发生口角后,将杨增刚殴打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鼻外伤、左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杨增刚的伤情构成轻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文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增刚的陈述,证人刘文中、赵正午、许永岐、王六法、李术斌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鉴定结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文兵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文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文兵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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