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温圣海、温文才、蔡万志、刘昕、朱民伟、严观生、杨庆平、杨瑞庐、谢明、邱柏林、陈小平、赣县梅林镇章贡村91号、赣县梅林镇章贡村赣州铅笔厂门口、瑞金市象湖镇沿江路四照园20号、瑞金市象湖镇华圹路画龙岗228号、瑞金市象湖镇、
罗维荣等与瑞金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民再终字第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维荣,女,1949年12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赣县梅林镇山圹路55号。
委托代理人
{蔡2X},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温0X},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司机,住
{地址:0}。
上诉人(原审被告)
{温1X},男,193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蔡2X},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金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原称瑞金市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刘3X},主任。
委托代理人
{朱4X},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
{严5X},男,成年,住
{地址:2}。
原审被告人
{杨6X},男,1968年10月出生,住
{地址:3}。
原审被告人
{杨7X},男,成年,工人,住
{地址:4}。
原审被告人邱新发(又名邱志坚),男,1949年3月出生,住
{地址:4}河背街粜米巷16号。
原审被告人
{谢8X},男,1968年10月出生,工人。
原审被告人
{邱9X},男,成年,住
{地址:4}华圹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