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康军、王礼东、卢和任、南康市十八塘乡楼下村禾上庄组、南康市唐江镇唐西路唐兴路65号、
张保林与{王1X}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林,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十八塘乡十八塘村街上259号。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康市十八塘乡十八塘村岗上。系张保林之兄。
委托代理人
{康0X},南康市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1X},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农民,住
{地址:0}。
原审第三人
{卢2X},男,1946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
{地址:1}。
案由: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张保林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7)康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已于2007年8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上诉人
{王1X}可在靠上诉人张保林田埂(不含田埂)以西至许阳房屋以东之间的范围使用,但须在有关部门批准范围内建房。
二、由被上诉人
{王1X}补偿给上诉人张保林5000元,此款于2007年8月13日前付清。上诉人张保林不得在上述位置侵占或阻挠。
三、水沟由原审第三人
{卢2X}负责修筑(水沟整体宽度为80公分),位置是沿张保林的田埂以西外延至建房区域的后面为直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上诉人
{王1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张保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