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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杜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创业工业(集团)公司腾房纠纷上诉案
摘要:韩良人、胡淑华、叶鹰、林传通、杜阿特公司、

赣州市杜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创业工业(集团)公司腾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杜阿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
  法定代表人钟全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0X},江西同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市创业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1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2X},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3X},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公司4}因腾房纠纷一案,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一(1)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区西郊路9号楼(原门牌号为29号)原系被告所有,建筑面积为4184.61平方米,占地面积为582.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29日,因被告负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债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中法执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楼抵偿给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2005年6月,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委托赣州金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房屋,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第六条表明,本次拍卖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第七条表明,拍卖标的的一、三、四、五层已租赁,租赁期限至2008年。2005年6月12日,原告通过竟买,以2190000元的竞价成交,办理了产权交易手续,并于2006年1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4178.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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