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韩良人、胡淑华、叶鹰、林传通、杜阿特公司、
赣州市杜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创业工业(集团)公司腾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杜阿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4})。
法定代表人钟全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韩0X},江西同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市创业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1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叶2X},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林3X},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
{公司4}因腾房纠纷一案,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一(1)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区西郊路9号楼(原门牌号为29号)原系被告所有,建筑面积为4184.61平方米,占地面积为582.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29日,因被告负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债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中法执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楼抵偿给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2005年6月,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委托赣州金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房屋,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第六条表明,本次拍卖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第七条表明,拍卖标的的一、三、四、五层已租赁,租赁期限至2008年。2005年6月12日,原告通过竟买,以2190000元的竞价成交,办理了产权交易手续,并于2006年1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的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4178.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