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赵品、刘江海、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于都县人民医院集体宿舍、
赣州{公司2}与{刘1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
{公司2}。
法定代表人谢月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钟0X},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1X},男,出生于1977年4月5日,汉族,于都县人,于都县人民医院医生,住
{地址:0}。
上诉人
{公司2}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06)于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康乐花园内部认购合同》,合同对原告所购房屋的单价、编号、面积、房款支付方式、房屋装修标准均作了约定,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4610元的首期房款,被告并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直至2006年9月12日,原告预缴了办证、物业管理等费用后,被告才将原告所购房屋交付原告装修。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双方于2006年9月12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原告统一每月按200元计算,其向被告领取了1000元赔偿款(即5个月)。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1000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实际延期交付房屋共计8个月,还有3个月的损失未赔偿,且双方对被告是否给房屋安装铝合金纱窗的义务存在争议,原告遂于2006年11月9日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4000元,并责令被告立即安装铝合金窗的纱窗。
另查明,被告赣州市
{公司2}于2005年3月14日取得商品房许可证。原告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购买房屋纱窗成本和费用以及该房屋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进行司法鉴定。接申请后,本院委托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刘江还在被告处所购买房屋的铝合金纱窗安装成本为400元;
{刘1X}所购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2006年约为220元/月,9个月租金合计为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