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吴光金等盗窃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赣中刑二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光金,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埠上村瓦屋下组2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武钢,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永安村红光组老厅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见平,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沙石圩峰山大道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武钢、吴光金、石见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章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光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武钢、吴光金、石见平伙同赖赞明(在逃)经预谋后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矮塔下,撬窗进入一百分便利连锁沙石莲丽分店超市,盗得被害人张欣贵人民币50元、价值共计6 975元的各类品牌的香烟、洗发水、鞋、袜、内衣、手套、牛奶、瓜子、巧克力等物品,后将洗发水丢弃,将香烟大部分销售给谢本鑫,所得赃款及赃物被四人瓜分并挥霍。2007年2月14日,被告人石见平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光金。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欣贵的报案笔录以及陈述,证人邝建明、谢本鑫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欣贵领取香烟8条、人民币6 500元的领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赣州市公安局沙石派出所出具的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告人朱武钢、吴光金、石见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