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廖敏抢劫、盗窃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赣中刑二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敏,男,1984年5月7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业农,家住龙南县龙南镇大罗村寨背村小组。因涉嫌抢劫盗窃一案,于2007年2月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敏犯抢劫、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抢劫犯罪事实
2002年12月18日约21时许,被告人廖敏伙同王勇波(已判刑)、胡明瑜、曾清敏来到龙南县城人民礼堂内的“大京九”舞厅跳舞,进去后发现被害人曾胜红与冯婷(女)也在该舞厅,曾清敏对王勇波说这个女的以前是廖斌约的。被告人王勇波说:“不管是谁,我约一下又怎么样。”之后王勇波来到冯婷身边拉她的衣服,并双手抱她的腰,冯婷挣开后与曾胜红走到舞池边的桌边坐下。王勇波也跟上前去,便问曾胜红为什么约该女孩出来玩。这时廖敏等人也围了上来。曾胜红问:“你们想干什么?”被告人王勇波对曾胜红说:“你眼斜斜看什么?”说完打了曾胜红一巴掌,再顺手从桌上拿到一啤酒瓶朝曾胜红头上打去,酒瓶被打碎。之后,王勇波叫被害人将钱搜出来,胡明瑜接过被害人的钱数了后交给廖敏,王勇波问有多少钱,得知只有几十元钱,王勇波说:“这点钱你约什么女孩!”被害人曾胜红只好再搜了一些钱出来。廖敏收到钱后与胡明瑜、曾清敏先离开了现场。王勇波继续在漫骂,曾胜红不敢理论,王勇波最后说:“你是不是不服?”说完又持一酒瓶朝曾胜红头上打去,酒瓶被打碎,曾胜红头上被打出了血。廖敏出去后等了一会儿未见王勇波出来,即叫胡明瑜去喊出王勇波,而后一起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曾胜红回家后感到头部不适,即到龙南县人民医院就诊。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曾胜红的陈述与被告人廖敏的供述基本一致,印证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同时能证实虽当晚的案发是由王勇波引起,但廖敏参加了抢劫,并在王勇波的示意下收执了所抢现金;2、证人冯婷、胡明瑜均证实致伤被害人曾胜红及威逼被害人拿钱均是王勇波一人所为;3、现场复验资料、照片证明案发的地点及现场情况;4、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了被害人曾胜红的伤情;5、(2003)龙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相关事实的查明情况以及对同案人王勇波的量刑;6、被告人廖敏的户籍材料证实了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