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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义与李建宾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03年12月26日德州清大鲁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为铅酸蓄电池复原使用技术山东省总代理授权书。2、2005年3月1日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授权{李2X}{李1X}为清大鲁晶铅酸蓄电池复原使用技术菏泽地区总代理授权书。3、《菏泽地区总代理关于铅酸蓄电池复原使用技术转让县(级)代理协议书》。4、收据。5、科技查新报告。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8、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9、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10、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11、中国环境标志(‖型)产品认证证书。12、测试报告。13、庭审笔录。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当事人庭审质证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德州清大鲁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以山东省临邑县鲁晶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清大环科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为股东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研制开发了铅酸蓄电池超级复原技术。高等学校科技项目咨询及成果查新中心清华大学工作站对报废通讯用密闭铅酸蓄电池复原技术出具了科技查新报告。铅酸蓄电池超级复原技术通过山东省科技厅进行会议鉴定;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型)产品认证证书。德州清大鲁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4日就该项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同年11月16日该项专利被公开。铅酸蓄电池超级复原技术作为一项科技成果,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应予推广使用,事实清楚。德州清大鲁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为铅酸蓄电池复原使用技术山东省总代理。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授权{李2X}{李1X}为清大鲁晶铅酸蓄电池复原使用技术菏泽地区总代理,符合有关规定。{李2X}{李1X}对该项技术进行推广、宣传、并非虚假宣传。{李2X}{李1X}提供证人证实向陈兰义交付两本资料及小型设备一套,并对陈兰义夫妇进行培训。陈兰义以加盟户的名义向{李2X}{李1X}交付技术转让费,双方签订《菏泽地区总代理关于铅酸蓄电池复原使用技术转让县(市)级代理协议书》,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双方已实际履行该份代理协议书,陈兰义已租房经营铅酸蓄电池复原。陈兰义以{李2X}{李1X}骗取自己签订代理协议书,{陈3X}为其出具收据为由,要求{李2X}{李1X}{陈3X}撤销代理协议书,退还技术转让费、设备费26000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依合同约定,陈兰义欠下的24000元,陈兰义应予支付。被告的反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双方签订的《菏泽地区总代理关于铅酸蓄电池复原使用技术转让县(市)级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二、驳回陈兰义的诉讼请求。三、陈兰义支付{李1X}{李2X}{陈3X}技术转让费24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元、反诉费500元均由陈兰义负担。其它费用1500元,由陈兰义负担1000元,{李2X}{李1X}{陈3X}负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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