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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义与李建宾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刘正峰、李建宾、李建华、陈岩丽、山东省曹县曹城镇工业路2556号、山东省曹县曹城镇拖拉机总站、

陈兰义与{李1X}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鲁民三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兰义,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砖庙北先进街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王萧男,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0X},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1X},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2X},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3X},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地址:1}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献忠,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兰义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宾、陈建华、{陈3X}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菏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兰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萧男,被上诉人{李1X}{李2X}{陈3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献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德州清大鲁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由以山东省临邑县鲁晶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清大环科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为股东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被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授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高能蓄电池及配件机电设备生产、销售,机电、化工产品开发、生产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2003年4月15日,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清华大学科学技术处的委托,对北京清大环平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HK4800型电池组活化仪及活化液进行测试,并出具了测试报告。2003年5月14日,高等学校科技项目咨询及成果查新中心清华大学工作站对报废通讯用密闭铅酸蓄电池组复原技术出具了科技查新报告。2004年8月10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铅酸蓄电池超级复原技术的自我环境声明符合GB/T24021-2001idt 1S014021:1999《环境管理环境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型环境标志)》的要求。2004年11月14日,山东省科技厅对铅酸蓄电池超级复原技术进行会议鉴定,认定“本技术利用特定配方的活化剂和配套的活化设备解决了多年困扰铅酸蓄电池发展的‘不可逆硫化’现象,延长了蓄电池的使用寿命,减少了废弃蓄电池的产生。具有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非常广阔”。推广措施:“发展代理商,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德州清大鲁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铅酸蓄电池超级复原技术于2005年5月1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同年11月16日该项专利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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