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倪立赶、陈勇、肖云楷、李庆浩、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温州活塞厂宿舍、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25号(光明大厦)601室、
{厂5}诉{肖2X}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温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
{厂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倪0X},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陈1X},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肖2X},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李3X},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4},住
{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
{厂5}与被告
{肖2X}、
{公司4}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
{厂5}以其已与被告
{肖2X}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厂5}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厂5}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以上两项合计1395元,由原告
{厂5}负担。
审 判 长 林青青
第 [1] 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