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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诉肖云楷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倪立赶、陈勇、肖云楷、李庆浩、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温州活塞厂宿舍、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25号(光明大厦)601室、

{厂5}{肖2X}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温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厂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0X},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1X},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2X},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3X},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4},住{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厂5}与被告{肖2X}{公司4}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厂5}以其已与被告{肖2X}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厂5}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厂5}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以上两项合计1395元,由原告{厂5}负担。


审 判 长 林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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