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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董联革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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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董2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公司5}。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0X},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1X},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5}经营管理部部长,住{地址:0}
  被告:{董2X},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欧3X},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4X},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地址:2}
  原告{公司5}诉被告{董2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5}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公司5}负担。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fnl_8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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