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作稳、范长云、董联革、欧阳群、刘鑫刚、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辽河小区、东营区胜中社区东旭小区55号楼、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朝阳委7组、
{公司5}诉{董2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
{公司5}。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0X},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范1X},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公司5}经营管理部部长,住
{地址:0}。
被告:
{董2X},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欧3X},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4X},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2}。
原告
{公司5}诉被告
{董2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5}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
{公司5}负担。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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