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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诉杭州余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郭公献、谭福平、杭州余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新华、翟中平、济南众友百货有限公司、包卫国、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南麻老街26号、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44号、

{公司7}{公司2}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济民三初字第224号


  原告{公司7},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沂蒙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0X},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1X},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住{地址:0}
  被告{公司2},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李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4X},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公司5},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包6X},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4X},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公司7}(以下简称益母公司)与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余宏公司)、{公司5}(以下简称众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0X}{谭1X},被告余宏公司和被告众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母公司诉称,“益母”商标原为山东郯城源深企业集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深公司)于1997年9月注册并持有,源深公司使用“益母”商标和“益母草”产品名称标识生产和销售卫生巾系列产品。1999年因源深公司经营不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将“益母草”卫生巾系列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委托强制拍卖抵债,山东淄博蓝海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以224.4万元竞买,后蓝海公司在其卫生巾系列产品外包装上开始使用“益母”商标和“益母草”产品名称。2001年7月,蓝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益母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原告通过接收蓝海公司的全部资产,取得了“益母”注册商标和产品名称“益母草”等卫生巾产品的完整知识产权。通过蓝海公司和原告的不断投入和宣传,“益母”牌“益母草”卫生巾系列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逐渐被广大消费者了解和认可。原告又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和促销管理制度,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使产品覆盖全国29个省市,市场占有率名列全国同行业首位。2003年,涉案产品被评为山东名牌,“益母”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10月,涉案产品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益母草”被认定为原告卫生巾、护垫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余宏公司借用原告多年来培植的竞争优势,擅自以“益母草”作为其卫生巾、护垫的商品名称,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其产品遍及全国各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益母”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后在庭审中变更为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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