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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金志霄、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叶耀庭、冯坚、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地:绍兴县柯桥笛扬路综合市场二楼、

{公司4}{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57号


  原 告:{公司4}。住所地:绍兴市中兴中路288号现代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李水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0X},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叶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3X},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4}与被告{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4}于2007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4}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1}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公司4}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萍 
代理审判员 董 伟 
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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