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志霄、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叶耀庭、冯坚、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地:绍兴县柯桥笛扬路综合市场二楼、
{公司4}诉{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57号
原 告:
{公司4}。住所地:绍兴市中兴中路288号现代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李水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金0X},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叶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冯3X},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4}与被告
{公司1}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4}于2007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4}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1}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
{公司4}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萍
代理审判员 董 伟
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