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摘要:于会川、张波、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马中骏、夏振洲、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常小兵、河北省唐山市民政楼、该公司宿舍、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615室、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公司2}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3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昌路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柏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0X},男, 1949年9月23日出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张1X},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职员,住{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2},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马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4X},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5},住{地址:3}
  
  法定代表人{常6X},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的(2007)东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合同约定管辖的情节,双方已有约定管辖的法律事实发生,本案应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公司5}的主要经营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3号,因此,应认定其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因此本案为侵权纠纷诉讼,而非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不能够通过合同约定管辖。并且,上诉人所称的协议条款为其单方面发布在网站上的声明,鉴于其与被上诉人{公司2}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其约定管辖的内容对被上诉人不具约束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