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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7日,刘江波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夏阳派出所报案称遗失雅舍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正本。嗣后,刘江波重新刻制雅舍公司公章一枚。同年5月20日,刘江波持该枚公章以雅舍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专利号为:ZL03231699.2、ZL03231698.4、ZL03231902.9、ZL03255714.0、ZL03231260.1、ZL200320107856.6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上述专利的转让登记手续。2005年8月8日、9月14日、9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上述6项专利登记副本记载,上述6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已变更为雅舍公司。
另查明:
1、关于专利号为:ZL03231259.8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情况
2003年11月8日,姚磊出具收条称收到东大公司专利转让费首付款10万元。2003年11月10日,雅舍公司签订《转让专利合同》一份,转让内容为中国专利局受理的03117001.3、0323125.3“平移式隐形纱窗”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受让方为台州市繁荣铝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东大公司,首期转让费为10万元,总计转让费30万元。姚磊、戴国良、陈国勤、杨光良在该合同上签名,雅舍公司、东大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受理号为0323125.3,名称为“平移式隐形纱窗”,即为专利号ZL03231259.8,名称为“平移式隐形纱窗/纱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4月22日,刘江波、陈国勤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该专利的转让登记手续。2005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已变更为陈国勤。
2、关于陈剑波的证言
证人{公司6}的负责人,其向一审法院作证称:2005年5月中旬的某天,雅舍公司三个股东刘江波、{赵5X}、{林2X}在浦东某茶楼中见面,并单独商谈了约7、8分钟。
3、关于钱志杰的证言
证人钱志杰系{林2X}聘请的雅舍公司财务,其向一审法院作证称:1、其于2005年3月1日至雅舍公司担任财务。之后,开始保管雅舍公司公章至今。刘江波将专利转让给雅舍公司时,没有使用过其保管的雅舍公司公章;2、2004年4月14日刘江波、姚磊分别向公司增资400万元、350万元。同月15日,刘江波、姚磊将增资款抽走,并以向雅舍公司借款为名,宕挂“其他应收款”。2004年12月底,因三名股东同意7项专利权转让给雅舍公司,刘江波、姚磊对公司的欠款被充抵。2005年,雅舍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停止办理专利权转让事宜,嗣后原刘江波、姚磊已充抵款项,被重新记为宕挂“其他应收款”。
原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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