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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波与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4年10月20日,科华公司出具沪科华评报字(2004)第1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范围包括雅舍公司委托的有关“内置式多功能门/窗驱控器”系列产品技术,包括雅舍公司已协议接受刘江波转让的7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31699.2、ZL03231698.4、ZL03231259.8、ZL03231260.1、ZL03255714.0、ZL03210371.9、ZL200320107856.6),及雅舍公司在上述专利基础上,开发成功的三个系列的“内置式多功能门/窗驱控器”产品设计、工艺、检测、生产技术。评估目的是为了解评估资产的现行价值。评估方法为现值收益法。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200万元。
  2004年12月16日,刘江波、{林2X}{赵5X}签署《章程修正案》。同月17日,刘江波、{林2X}、姚磊签署《股东会决议》。嗣后,经工商变更登记,雅舍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江波,货币出资4,685,000元,占雅舍公司注册资本40%;{林2X},货币出资3,513,750元,占雅舍公司注册资本30%;{赵5X},货币出资3,513,750元,占雅舍公司注册资本30%。
  2004年12月31日,刘江波、{林2X}{赵5X}签署《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决定,由雅舍公司出资购买刘江波为专利权人的7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31699.2、ZL03231698.4、ZL03231902.9、ZL03255714.0、ZL03231260.1、ZL03231259.8、ZL200320107856.6),由财务通过个人往来科目核算。上述专利权转让总价款为997万元。具体受益人及金额为:刘江波400万元、姚磊5,696,901.47元、{林2X}273,098.53元。上述7项专利产权自该决议生效三个月内转至雅舍公司所有。
  2005年3月30日,刘江波、{赵5X}{林2X}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决定,截止到2005年3月30日前,专利权人刘江波已被批准及未被批准的所有专利全部归属于雅舍公司。雅舍公司为刘江波报销申请专利的所有费用。根据雅舍公司需要随时可将专利权人变更为雅舍公司,变更费用由雅舍公司负责。
  2005年4月27日,雅舍公司以刘江波、姚磊虚假增资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江波、姚磊补足增资。同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2005年5月16日,雅舍公司在桃林路1111号天水雅茗茶馆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林2X}{赵5X}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决议内容为:1、停止办理刘江波的7项专利权转让申请过户事宜;2、撤销2004年12月31日关于刘江波的7项专利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本决议作出之前,雅舍公司或股东与刘江波之间所作出或签署的一切有关上述专利转让事宜的决议和协议全部解除作废;3、其他有关事项待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后,经全体股东重新讨论决定处置。一审庭审中,{赵5X}表示其于2005年4月29日电话通知刘江波参加2005年5月16日股东会会议,并出具了电话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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