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秀华、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德荣、杨健军、恽黎明、赵庆茹、陈剑波系杭州海湖贸易有限公司、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东路1155号3003室、南京市建邺区利德家园1号702室、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第一巷14号、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4委、
刘江波与{公司1}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江波,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富成大厦B座1201房。
委托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0X},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公司1},住{地址:0}。
授权代表人{林2X},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杨3X},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恽4X},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地址:1}。
原审第三人{林2X},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地址:2}。
原审第三人{赵5X},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地址:3}。
上诉人刘江波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江波的委托代理人{张0X},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雅舍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且同时为原审第三人的{林2X},雅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3X},原审第三人{赵5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4日雅舍公司成立,股东为刘江波、强志敏,注册资金人民币1,712,500元,法定代表人刘江波。雅舍公司章程有如下规定:1、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公司设立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雅舍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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