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申军、上海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柏年、黄晓菁、陈临瑾、上海易胜锁业有限公司、徐国强、曾敏、民币5、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425室、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六里村、
沈其衡与{公司1}等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其衡,男,汉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63号11栋102房。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0X},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寿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3X},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4X},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5},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徐6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7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沈其衡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8日,沈其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汽车地桩锁”的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11月2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63355.8。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汽车地桩锁,其特征在于:它由底座(1)、芯轴(2)、活动桩(3)和锁具(4)构成,所述底座(1)固定在地面上,所述活动桩(3)通过芯轴(2)与座(1)相连,活动桩设有供锁具(4)插入的孔。”
2006年9月6日,沈其衡向{公司5}(以下简称易胜公司)购买了汽车车位锁一套,价格250元,易胜公司开具了发票代码为131000525351的发票一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