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詹启智、冯湃、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李建春、刘涛、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22-24楼、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

{公司5}{委员会2}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45号


  原告{公司5},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苑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1X},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员会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李3X},主任。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刘4X},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5}诉被告{委员会2}、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5}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5}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5}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其他诉讼费预收500元,实收500元,合计637元,由原告{公司5}负担。


审 判 长 黎 慧
审 判 员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冯晓琴
二Ο Ο七年 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黎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