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詹启智、冯湃、重庆市重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易小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8号、
{公司4}诉{公司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44号
原告
{公司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苑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
{詹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冯1X},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易3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4}诉被告
{公司2}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公司4}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4}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