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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重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詹启智、冯湃、重庆市重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易小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8号、

{公司4}{公司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公司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苑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1X},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易3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4}诉被告{公司2}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4}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4}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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