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白礼西、易恩华、袁爱华、四川省达福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常忠福、范红兵、严元庆、重庆医药北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邱世发、邹赛杉、张顺、该公司职工宿舍、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狮子生态园、四川省成都市青龙乡、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97号、重庆市渝中区归元寺前巷108号8-3、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支路64号附7号、
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3}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
{白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易1X},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袁2X},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常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范5X},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严6X},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公司3}副总经理,住
{地址:2}。
被告
{公司7},住
{地址:3}。
法定代表人
{邱8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邹9X},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公司7}职工,住
{地址:4}。
委托代理人
{张10X},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公司7}职工,住
{地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