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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梅芳诉朱本刚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摘要:任光汉、朱本刚、孙远琼、四川省武胜县中心镇环江村三组、重庆市合川市旧货市场B区66-67号门市、

幸梅芳诉{朱1X}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幸梅芳,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40号。
  
  委托代理人{任0X},男,汉族,1943年7月27日出生,无业,住{地址:0}
  
  被告{朱1X},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地址:1}
  
  被告{孙2X},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梅芳与被告{朱1X}{孙2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梅芳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幸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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