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任光汉、朱本刚、孙远琼、四川省武胜县中心镇环江村三组、重庆市合川市旧货市场B区66-67号门市、
幸梅芳诉{朱1X}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幸梅芳,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40号。
委托代理人
{任0X},男,汉族,1943年7月27日出生,无业,住
{地址:0}。
被告
{朱1X},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
{地址:1}。
被告
{孙2X},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
{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梅芳与被告
{朱1X}、
{孙2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梅芳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幸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