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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平诉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2006年6月22日,原告以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的名义从重庆力帆重柴动力有限公司购买了被告生产的“168F点火器”和“188F点火器”各50个,168F点火器单价18元,188F点火器单价25.56元,总金额2178元。原告所购点火器上的标识显示该188F点火器生产于2005年12月13日,168F点火器生产于2006年3月31日。
  
  原告绘制了被告生产的“168F点火器”和 “188F点火器” 电路原理图,二图一致,被告对该图予以认可,同时认可被告生产的168F、188F点火器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性能一样、原理一样,电路图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对产品无实质影响。该电路图显示出该点火器的技术特征:包括点火器外壳及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内部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定子线圈L1、L2、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是由一个PNP三极管代号为T2′(原告的代号为T2)和两个NPN三极管代号为T1′、T3′(原告的代号为T1、T3)连接而成,其中三极管T1′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2′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3′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在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有一电阻跨接于三极管T2′的基极和发射极之间,有一电阻串接于三极管T1′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2′的基极之间,还有二电阻并联后一端连接于T1′的发射极,一端连接于T3′的发射极。以上T1′、T2′、T3′在被告产品中的位置与原告专利附图中的T1、T2、T3的位置一一对应。
  
  本院认为,原告胡云平依法获得的专利号为ZL 02275674.4 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将被告生产的 “168F点火器”、 “188F点火器”的电路与原告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对,被告生产的上述产品的主要器件的连接方式与其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亦认可不同之处对产品性能无实质影响,且双方当事人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构成并无争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被告{公司2}未经专利权人胡云平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构成对原告“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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