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2002年7月9日,原告胡云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 02275674.4。原告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是:1、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包括点火器外壳及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其特征在于:该点火控制电路还包括一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其中三极管T1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2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3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还有一电阻R2跨接于三极管T2的基极和发射极之间。
2004年5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更正错误请求书,请求将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第4行的“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修改为“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即将NPN三极管“T2”改为“T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中的该部分内容为明显笔误,这种修改没有扩大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人当庭对此修改也未提出异议,符合
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将NPN三极管“T2”改为“T3”。
原告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是一种通用汽油发动机点火用的点火器,特别是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原告的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其技术产生背景:由于国内外市场上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普遍采用电感储能式点火器代替电容放电式点火器。电感储能式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定子线圈和一个具有高反压、高电流放大系数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该电路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基极和发射极间为两个PN结,因此,必须使该基极和发射极间的电压Ubc≥1.4 V,这就使得定子原线圈上的感应电势必须使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基极和发射极间的电压Ubc≥1.4V,才能保证点火器的点火控制电路工作,而定子原线圈上的感应电势是随汽油发动机转子转速的增加而增大的,这就使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由于国内生产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因工艺的缘故达不到质量要求,一般需从国外进口,且因进口零件的供求矛盾常常影响企业的生产。原告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就是在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用三管级联放大电路替代了原电路中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因该三管级联放大电路是由三只三极管连接而成,同样具有很高的电流放大系数,可为点火控制电路提供足够大的电流,使其具备原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不会影响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工作性能,在该点火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驱动三极管T3的电压只需0.7V,就会降低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最低工作电压,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由于不需要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避免了因进口零件的供求矛盾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因此,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就是提供一种一体化点火器,不需要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就能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