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智周、龚治俊、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王韧、曹绪成、罗建生、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责任公司、傅元才、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52号附8号7-1,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罩家岗新桥村、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世纪大道64号、
胡云平诉{公司2}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543号
原告胡云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日,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一社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内。
委托代理人
{王0X},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龚1X},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日,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王3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曹4X},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罗5X},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
{公司6},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傅7X},职务不详。
原告胡云平与被告
{公司2}(以下简称力华公司)、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邓霖、代理审判员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后因我院人事变动,合议庭成员变更为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冯小琴、代理审判员赵志强,仍由审判员黎慧担任审判长。原告胡云平于2006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重庆力帆内燃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6年12月5日、200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云平的委托代理人
{王0X}、被告
{公司2}的委托代理人
{罗5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