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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向以奎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罗洪静、刘显斌、向以奎、向隆珍、万州区青羊宫44号、

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向2X}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二中民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白岩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0X},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1X},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2X},男,194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向3X},重庆市万州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建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向2X}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6)万民初字第243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8日被告与重庆市万州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五工程处)签订《工程承揽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四川省阆中马啸溪嘉陵江大桥引道工程承接给五工程处施工,被告收取工程总造价6%的业务费,五工程处(乙方)为了承接四川省阆中市马啸溪嘉凌江大桥的引道和附属工程,2001年3月22日与达州市普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事由为,甲方用于四川省阆中市马啸溪嘉陵江大桥筹建工作,借款金额为贰拾万元,借款支付办法:2001年3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甲方所有建设手续办完,与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生效后伍天内支付10万元,借款条件:借款作为阆中市马啸溪嘉陵江大桥施工承包订金,甲方承诺优先发包阆中市马啸溪嘉陵江大桥引道和附属工程给乙方施工,工程造价按国家省、市现行施工预(结)算定额,费用定额,经济信息及有关规定正规取费计价,甲、乙双方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或乙方进场后3日内付工程总造价10%的预付款给乙方等,还款时间: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或乙方进场后1个月内,借款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借款支付办法、借款条件、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达州市普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出据借条,借条内容为,根据2001年3月22日达州市普济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移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所签的借款协议书第三条之规定,现立据借到合同中所称乙方现金10万元(壹拾万元整)。借款方达州市普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加盖了公章。担保人{向2X}签名。达州市普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四川省阆中市马啸溪嘉陵江大桥的引道及附属工程发包给五工程处并且该公司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担保人归还借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无果时诉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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