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8日,张寿波向
{公司1}提交了《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通知》,其中载明,本人自进奥普泰经常加班加点,但从没有得到公司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从2005年10月12日开始向公司提出补发我应得的加班费,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同时,还对我进行打击报复,举报后先是调动岗位,降工资,从1月5日起又让我下岗,不安排工作,现强令我补休一个月,剥夺我工作权利,使用我无法工作,现通知和记奥普泰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2006年2月14日,
{公司1}向张寿波发出《关于同意与张寿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其中载明,鉴于张寿波于2月7日向公司提出离职请求,并从2月13日起已未到公司上班,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张寿波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即日起自行解除。
另查明,张寿波从2006年1月10日起未到
{公司1}上班。
{公司1}向张寿波支付了2006年1月和2月的工资。
2006年2月20日,张寿波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
{公司1}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与张寿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
{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2800元。该委裁决后,
{公司1}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审理中,张寿波向法院提交了若干向
{公司1}发出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
{公司1}的工作环境不好导致其请假,以及不同意补休的意愿。张寿波在2006年1月13日的电子邮件中写到:昨天我收到公司通知“鉴于你之前的工作付出,公司决定1月10日到2月10日补休”,这是公司前所未有的奖励,对我之前工作的肯定。因此我倍感欣慰。同时我希望公司能尽快将工作环境的空气质量彻底的整治好,让大家都有1个好的工作环境,我也可以尽快回到我原来的工作岗位,感谢公司的好意,盼尽快回音。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处理意见》、《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通知》、《关于同意与张寿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寿波与
{公司1}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2月8日,张寿波向和记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发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通知》,
{公司1}表示同意后,双方劳动合同即已于2月8日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张寿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
劳动法规定的应当由和记奥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