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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永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5日晚9时许,重庆市大渡口区天降暴雨,{商3X}及儿子路过{公司5}开发的“天城美苑”住宅小区时,该工地的围墙突然倒塌,将{商3X}及儿子砸倒后掩埋其中。次日凌晨{商3X}及儿子被人发现送至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救治,经诊断,{商3X}右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伴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侧第5、6、7肋骨骨折、双侧坐骨支及趾骨骨折等。同月25日{商3X}行右侧肱骨头、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同年8月24日{商3X}出院,其间{公司5}支付了{商3X}全部医疗费、护理费及伙食费300元。同月29日{公司5}{商3X}签订协议,协议载明,在{商3X}出院后的休养期间(暂定3个月,根据{商3X}身体恢复状况可适当延长),{公司5}{商3X}自述与重庆三峰物流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每天30元支付误工费给{商3X},同时由{公司5}承担{商3X}的保姆费用。协议签订后,{公司5}{商3X}雇请了4个月保姆,并支付了保姆费。2006年1月16日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商3X}属10级伤残,待后行内固定摘除术(住院、手术及治疗费)约需7000元,产生鉴定费800元。2006年7月10日{商3X}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5}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20488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468元、误工费48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续医费70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40856元。另查明,2005年7月20日{公司5}就围墙倒塌一事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作出了书面情况汇报称,围墙倒塌的主要原因是该段临时围墙地处低洼处,在下暴雨时,高速公路一面的暴雨和施工场地的部分暴雨都汇集在该段低洼处,使围墙的背面形成了较高水压将这段围墙推倒。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在该情况汇报上注明围墙符合施工围墙的要求,此次倒塌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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