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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与彭礼平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陶7X}{陶8X}医疗费7780.9元,死亡赔偿金50700元,护理费360元,误工费1280元,交通费600元,住宿费500元,抚养费5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7530元,遗体存放费用3117.5元,共计127502.4元的80%为102001.92元;2、第三人{公司2}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应赔偿的102001.92元中的55801.73元径直赔偿原告{陶7X}{陶8X};3、驳回原告{陶7X}{陶8X}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彭5X}系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驾车为该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陶7X}{陶8X}的母亲孙学南死亡,因{彭5X}系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雇佣人员,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彭5X}系用私车,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上诉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事故致{陶7X}{陶8X}之母孙学南死亡,给早年丧父的{陶7X}姐弟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恰当。孙学南遗体存放费的产生系各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造成,一审法院将此作为{陶7X}{陶8X}的损失和丧葬费一起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并不矛盾。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而进行的认定,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划分不仅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大小,同时应考虑车方对行人的安全还应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判案的证据之一,不是法院判决赔偿的唯一依据,一审法院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并根据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判决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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