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凌俊恒、熊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雷、袁野、彭礼平、刘万富、陶琴、陶安猛、程杰、周君、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楼、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2号、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滨河东路32号、重庆市綦江县扶欢镇文峰村11组、重庆市綦江县扶欢镇文峰村1l组、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白鹤小区5栋3-6-3号、
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与{彭5X}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石桥镇六店村邵弯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凌0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熊1X},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公司2}重庆分公司,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李3X},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袁4X},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彭5X},男,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驾驶员,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刘6X},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15日,住
{地址: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陶7X},女,生于1985年4月21日,汉族,重庆市绿管家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住
{地址: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陶8X},男,生于1990年5月29日,汉族,住
{地址:3}。
法定代理人
{陶7X}(系
{陶8X}之姐),生于1985年4月21日,汉族,住
{地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