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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永易以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线索的三宗盗窃事实,是自首为由,上诉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永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缴获的赃物粤Y2J354号摩托车。
2、缴获的作案工具,有蓝色手柄剪刀1把、套筒1个、匙坯5个。
3、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祖庙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抓获上诉人陈永易、并缴获赃物和作案工具的经过的证明材料,以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6年9月17日14时许,该所警员在派出所监控中心发现一名男子在百花广场“肯德基”门前的停车场内用自制工具撬一辆男式摩托车的车锁,该所两名警员即与一名保安员赶到现场,将准备驾驶盗窃的粤Y2J354号摩托车逃跑的上诉人陈永易抓获,并从陈身上搜出盗车工具蓝色手柄剪刀1把、套筒1个、匙坯5个。
4、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祖庙街派出所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缴获的粤Y2J354号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邹善锟。
5、被害人杨兵祥的陈述反映,2006年8月1日约18时30分至19时30分,杨兵祥停放在百花广场“屈臣氏”门前停车场内的粤EX2001号宏业HY125/4型摩托车被盗。
6、被害人吴灿明的陈述反映,2006年8月23日约16时至18时30分,吴灿明停放在丽园广场“麦当劳”门前停车场内的粤YY6150号三雅SY125型摩托车被盗。
7、被害人谢海明的陈述反映,2006年9月16日约15时至17时30分,谢海明停放在丽园广场旁停车场内的粤YT5732号本田CG125型摩托车被盗。
8、被害人邹善锟的陈述反映,2006年9月17日约12时30分,邹善锟将粤Y2J354号粤华YH125/5型摩托车停放在百花广场“肯德基”门前停车场内。至14时30分,邹取车时在停车场内找不到该车,于是报警,被110报警台告知,盗窃该车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祖庙街派出所警员抓获。邹善锟到派出所领回摩托车,并发现车头锁、防盗锁均有被撬的痕迹。
9、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禅价鉴[2006]1287、1267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粤EX2001号宏业HY125/4型摩托车价值1260.84元、粤YY6150号三雅SY125型摩托车价值1230.82元。粤YT5732号本田CG125型摩托车价值600元、粤Y2J354号粤华YH125/5型摩托车价值239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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