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陈永易盗窃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13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易,曾用名陈永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金田镇茶林村14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永易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永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永易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百花广场、丽园广场,采用以套筒撬防盗锁、用剪刀剪电源线的方法,盗得摩托车3辆。同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永易在百花广场停车场再次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8月1日傍晚,被告人陈永易在百花广场“屈臣氏”门前停车场,盗窃了杨兵祥的粤EX2001号宏业HY125/4型摩托车(价值1260.84元)。
2、同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永易在丽园广场“麦当劳”门前停车场,盗窃了吴灿明的粤YY6150号三雅SY125型摩托车(价值1230.82元)。
3、同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永易在丽园广场旁的停车场,盗窃了谢海明的粤YT5732号本田CG125型摩托车(价值600元)。
4、同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永易在百花广场“肯德基”门前的停车场,盗窃邹善锟的粤Y2J354号粤华YH125/5型摩托车(价值2393.60元)时,被当场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缴获的作案工具和部分赃物、赃物估价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视听资料等。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易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永易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