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展涛盗窃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13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展涛,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2号503房。2006年8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展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展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8月11日22时,被告人张展涛伙同黄汝秋、叶锦辉、陈学华(均另案处理)在禅城区清水二街10号楼下,用自制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柳娟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531元的粤EU0790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展涛伙同黄汝秋、叶锦辉、陈学华在禅城区华远街7号二楼,用自制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杨兆安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粤EG4824本田摩托车一辆。同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展涛伙同黄汝秋在禅城区南华一街7号楼下,用自制工具撬锁准备盗走被害人郭秀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65元的粤EU0912幸福摩托车时,被治安队员发现后在南华一街17楼下被接报赶到的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柳娟、杨兆安、郭秀菊的报案陈述,证人张安康的证言,黄汝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展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展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展涛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展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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