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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定坤侵占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定坤,男,1956年5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郁南县宋桂镇,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佛山市石湾区三联节能科技电子厂销售部业务员,住广东省郁南县宋桂镇宁波村南二队。2006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于同年11月28日撤销该案。同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对被告人江定坤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自诉人徐乾林,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佛山市石湾区三联节能科技电子厂业主,住广东省德庆县高良镇旺埠村委会旺埠六排(暂住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里水工业区首座二楼)。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徐乾林控诉原审被告人江定坤犯侵占罪一案,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江定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定坤于2002年4月到自诉人徐乾林个人经营的佛山市石湾区三联节能科技电子厂(以下简称三联电子厂)销售部任业务员,负责肇庆、云浮两市的节电器的销售工作,并负责节电器的安装和货款的回收。2003年3月21日,被告人江定坤以每台92元的价格销售节电器1868台给罗定市华天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龙公司),计价人民币155112元。被告人江定坤于2003年4月23日、7月21日、10月14日三次从华天龙公司收取了货款人民币77600元、38000元、39512元,共计人民币155112元。被告人江定坤收取货款后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给华天龙公司(2006年5月20日华天龙公司退回人民币2万元给自诉人)。2004年4月,被告人江定坤在未将上述货款人民币135112元交回三联电子厂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该厂。2006年4月24日,被告人江定坤在广州市同德新泰宾馆213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由自诉人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自诉人徐乾林的陈述,证实江定坤是三联电子厂的销售业务员。华天龙公司与他单位的购销协议是江定坤与对方议定的,对方将货款于2003年的4月23日、7月21日、10月14日支付给江定坤,但江定坤没有上缴三联电子厂。他曾于2003年的4月、7月、10月三次与江定坤一起去华天龙公司收取货款,每次恰巧对方单位的负责人都不在。三联电子厂内部规定业务员在送货7日内要将送货单、购销合同、收据以及已收货款全部上交统一管理。三联电子厂曾发给业务员收据,江定坤没有将收款收据交回公司。2006年5月20日华天龙公司给三联电子厂2万元现金,称是弥补三联电子厂的经济损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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