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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钊华等与叶啟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黄敏娜、叶啟松、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葡萄苑西二街2号、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梅冲村19巷13号、

黄钊华等与{叶1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钊华,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0X},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1X},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地址:1}
  
  上诉人黄钊华、{黄0X}因与被上诉人{叶1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钊华、{黄0X}以其与被上诉人{叶1X}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钊华、{黄0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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