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敏娜、叶啟松、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葡萄苑西二街2号、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梅冲村19巷13号、
黄钊华等与{叶1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钊华,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上诉人(原审被告)
{黄0X},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叶1X},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上诉人黄钊华、
{黄0X}因与被上诉人
{叶1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钊华、
{黄0X}以其与被上诉人
{叶1X}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钊华、
{黄0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
一百五十六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