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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向前与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祁向前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祈向前与被上诉人禅城规划局在签订试用合同后,祈向前经禅城规划局考核符合其正式录用标准,禅城规划局将祈向前已正式调入其单位,建立了正式的聘用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和事实如下:1、本案祈向前与禅城规划局已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前,祈向前已向禅城规划局提出转正申请,禅城规划局也已承认。试用期满后,禅城规划局继续留用祈向前的行为,也说明禅城规划局、祈向前之间形成了新的正式聘用合同。2、本案禅城规划局在试用期满前就已向祈向前单位发出了正式调令,并通过佛山市禅城区人事局将祈向前人事档案从原单位调入禅城规划局处,以上事实均可证实祈向前在试用期内符合禅城规划局的要求,禅城规划局同意与祈向前建立正式的聘用合同。换言之,祈向前与禅城规划局已提前终止试用关系,禅城规划局已与祈向前形成正式的聘用关系,而不再是试用期。二、禅城规划局在正式将祈向前调至其单位并建立正式聘用关系后,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具有明显过错,导致祈向前产生较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仅认定禅城规划局承担赔偿部分损失,显属偏袒。《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款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本案的情形是这样:1、禅城规划局向祈向前原单位嘉应学院发正式调令,并与祈向前正式建立聘用关系后,祈向前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试用期满后,祈向前也不能回原单位工作。但禅城规划局擅自解除聘用合同造成祈向前如下损失:①嘉应学院收回祈向前100㎡价值约30万元的住房;②祈向前因与禅城规划局建立聘用合同向原单位嘉应学院支付违约金7000元;③祈向前应禅城规划局要求办理人事调动相关手续的差旅费共1800元;④祈向前的工资损失18000元。包括祈向前在禅城规划局工作3个月的工资差额9000元,及禅城规划局违法解除聘用关系后两个月失业时间损失9000元;⑤祈向前参加禅城规划局考试、体检等费用1500元。2、祈向前与禅城规划局已经建立了正式的聘用关系,禅城规划局提前一个月通知祈向前解除聘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否则,须赔偿祈向前的损失。本案祈向前并没有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禅城规划局也未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祈向前,其违法解聘行为给祈向前造成较大的损失。3、本案禅城规划局声称祈向前试用期不合格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禅城规划局的主张与其在试用期间已将祈向前调至其单位工作建立聘用关系自相矛盾。祈向前是因禅城规划局主动向祈向前原单位发出正式调令,要求将祈向前调入工作,致使祈向前解除了与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关系。祈向前的所有损失均属禅城规划局随意解除合同所致。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并未支持祈向前的住房、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上调费用,并对禅城规划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计算错误。1、禅城规划局在与祈向前建立聘用合同后,已将祈向前调至其单位工作,后擅自解除合同造成祈向前工作机会和原单位有条件赠送的财产的丧失,以及祈向前因此向第三人支付了违约金和相关的商调费用。该损失与禅城规划局的过错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是明显错误的。2、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本案祈向前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500元,因此规划局应支付祈向前9000元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应是1500元。3、根据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综上,禅城规划局与祈向前之间已建立正式聘用关系;规划局违法解除聘用关系的行为给祈向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偏袒禅城规划局的不公正的判决。综上,上诉人祈向前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禅城规划局向祈向前支付:①因其违法解除合同造成祈向前住房、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工资等损失65000元;②祈向前支付的报到体检费用1500元;③祈向前办理调动手续差旅费1800元;④禅城规划局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1125元;⑤禅城规划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和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500元。二、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禅城规划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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