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国强、张海峰、陈维庆、邓兆堃、招雪芳、湖北省襄樊市樊西区人民路268号、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38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红星村红星新村七巷1号、
祁向前与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向前,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嘉应学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
{杨0X},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1X},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陈2X},局长。
委托代理人:
{邓3X},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招4X},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
{地址:2}。
上诉人祁向前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以下简称禅城规划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1日,禅城规划局与祁向前分别以甲方和乙方的名义签订了《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录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招聘录用乙方,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2006年3月10日禅城规划局向祁向前发出《关于不录用祁向前同志的通知》以“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我局决定不录用你”为由通知祁向前将在4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4月11日,祁向前向佛山市禅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请求:1、禅城规划局严重拖欠工资,应补偿祁向前拖欠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1125元;2、禅城规划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祁向前补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共4500元×2=9000元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9000元×50%=4500元;3、禅城规划局违反合同对祁向前造成放弃原单位住房的经济损失107000元;4、由于禅城规划局违反合同对祁向前造成参加其考试及体检的费用1500元;5、由于禅城规划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祁向前造成工资损失18000元以及禅城规划局要求祁向前回原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差旅费1800元,应当给予补偿。2006年7月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人仲裁字(2006)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禅城规划局补发工资573.6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268.4元,共1842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750元,共2250元。祁向前不服,遂起诉。